立院三讀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放寬
圖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自強外役監獄。(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包括把其中二款條文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以利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即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三款規定者遴選之。包括「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指出,外役監設立目的,是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於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因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要件的受刑人大量減少,不僅導致監所人滿為患,也有礙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因此她提案修法,適度放寬遴選積極資格。
院會昨審查本案時,朝野立委無異議,三讀通過條文將「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第一款、第二款分別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