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廠商詐財高達1千多萬 前國小約僱人員判刑8年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梁姓男子是新北市板橋區某國小約僱人員,並借調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擔任資訊管理師,但他竟向熟識的廠商詐取顧問費及3C產品,之後又隱瞞離職訊息繼續騙,金額高達1千多萬,新北地院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梁男8年徒刑,可上訴。
檢方調查,梁男原本是新北市板橋區某國小約僱人員,並借到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擔任資訊管理師,職掌國民中小學電腦教學及網路建置計劃,並負責教育行政系統規劃與開發、教網組運作與經費核銷等業務。
2011年4月間,梁男因利用承辦「新北市教育局SSO認證系統新增功能」採購案機會,向熟識的科技公司李姓高層佯稱,可協助其公司進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軟體服務廠商供應鏈,若提供「創意回饋」、按月給付顧問費,可提供採購案相關資訊,以提高得標機會,致李某陷於錯誤,自2011年9月起,支付8萬元顧問費及價值10萬餘元3C產品。
同年11月,梁男隱瞞離職訊息,持續要求李某給按月給付4至5萬元顧問費,並以「創意回饋」名義,要求支付「3C產品、尾牙費用、高層禮品」,李某因誤認對方是公務員,可提供採購案訊息,受騙支出327萬餘元。
2013年起,梁男虛構標案向李某佯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多筆採購案將採限制性招標,但需先交付採購金額百分之5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再製作不實收據向李某詐取款項高達874萬餘元。
業者後來察覺怪異,向法務部廉政署提出檢舉,梁男坦承大部分行為,但辯稱其中9萬餘元是借款,且已有歸還10餘萬元;檢方調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起訴梁男。
法院審理時,梁男認罪,其辯護人替他請求說梁男所為雖不可取,但並無前科,因其為中低收入戶,又須扶養6名小孩,因一時經濟壓力犯案,且已坦承犯行,又因本案罹患憂鬱等症狀,於本案遭舉發前即有意和解,請法院予以減刑。
合議庭認為,梁男所為損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廉潔形象,於離職後,仍以承辦電腦採購業務公務員自居,持續詐騙財物將近3年,更以行使偽造公文書方式博取被害人信任而取得支票並兌現,所詐財物累計高達1千餘萬元,犯罪後亦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不同意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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