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悶死6歲兒判16年5月 高院考量有輕生傾向延押2個月
許姓單親母親失控悶死6歲兒,一審被判16年5月,高院考量她有畏罪逃匿可能,也有自殺傾向,目前在看守所藥物控制中,裁定5月11日起延押2個月。(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許姓單親母親前年失控悶死6歲兒子後,輕生獲救,被依殺人重罪起訴,一審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以她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婦16年5月徒刑;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一審重判許婦16年5月,可預期有畏罪逃匿可能,且經鑑定,她有度自殺傾向,目前在看守所內以藥物控制中,考量社會公益及她的基本權利,有羈押必要,裁定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檢警調查,許婦與前夫離婚後,雙方約定輪流照顧小孩,一人一週,但案發前,許婦以各種理由不讓小孩回到前夫家,並編造小孩打疫苗不舒服等理由向老師請假。
前年10月19日晚間,許婦悶死兒子後留遺書輕生,雖學校已通報許婦前夫,但為時已晚,警方破門而入,男童已過世,許女送醫後獲救。新北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她。
審理時,許婦律師團主張,許婦遭逢親人過世、負債、婚姻失敗、失業等打擊,雖察覺自己精神狀況出問題,因擔心有精神疾病被嫌棄而未求診,案發時重度憂鬱症發作輕生,因不信任前夫與娘家、不忍小孩獨活而下手犯案,犯後自首,並感到懊悔,若重來一次不會再做這樣的決定。
許女律師團爭取許女因精神疾病致辨識與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適用刑法19條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且她犯後自首、情堪憫恕,希望能減刑。
但檢方認為,依據醫院鑑定報告,許婦犯案時並無因精神疾病等影響,致辨識與控制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且案發後,檢警早已鎖定她涉案,不構成自首規定,不應給予減刑,建議量處17年到20年之間徒刑。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婦16年5月徒刑。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日前開庭訊問許婦,並聽取檢察官、律師意見,認為許婦和被害兒童是母子關係,許婦竟悶死兒子,觸犯殺害兒童罪嫌重大,並經一審判刑16年5月的重刑,不僅有逃亡之虞,且經鑑定認定許婦有高度自殺傾向,目前在看守所服藥控制身心症狀中,為兼顧國家社會公益及許婦的基本權利,許婦仍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自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