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 法界:衡平社會安全及人權保障
大法官會議今就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未設期限做出釋憲案,中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左為大法官蔡烱燉,右為大法官黃虹霞。(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律師黃祿芳表示,這次大法官肯定立法者得不設強制治療最長期限,另一方面要求立法及行政機關應在一定期間提升受強制治療者的程序保障、增加配套機制,並改善治療機構的軟硬體環境,此後強制治療處所不能設在監獄內,避免以治療之名行刑罰之實;整體而言,是能衡平社會安全及人權保障的決定,值得肯定。
個別化處遇、適當矯正 具前瞻性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戴伸峰表示,這次大法官解釋非常有前瞻性,而其中有兩大重點,第一是性侵害犯罪牽涉心理、社會等眾多複雜因素,須要個別化處遇,第二從犯罪防治角度來看,讓性侵犯從認知上獲得適當矯正,是大法官所提到的專業人力配套增加所能帶來的重要啟示。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施志鴻表示,這次大法官把性侵害防治視為憲法上的特別重大利益,在釋憲審查密度、比例原則斟酌等,做出適度調整。
施志鴻說,大法官肯認強制治療特別預防的必要性與功能,在法規上做出合憲的解釋,但也點出必須通盤檢討強制治療性質、主管機關、治療方式與標準、期間長短等,避免強制治療刑罰化並確保程序的保障。
施志鴻表示,性侵害犯罪及治療牽涉精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等專業領域,司法及學術等機關未來仍須聯手建構更深入的本土化治療模式及架構,針對個案作出合適個別處遇計畫,確保兼顧受處分人人權保障及預防的效果。
律師鄭遠翔表示,大法官並未對「強制治療未設限」做出明確的表態,但點出有違憲疑慮,也因此,監所、院檢等相關機關在每次審查延長強制治療時,逐次的標準應趨於更嚴格,才可避免違憲疑慮。
鄭遠翔還指出,大法官認為受強制治療者不應被關在監獄內、待遇應與受刑人有所區隔,但在現行制度下,他們的處境無異於受刑人,法務部應設立強制治療專屬院所,提供他們相當的自由及與外界接觸機會,才能與刑罰處遇有所不同。
至於大法官認為鑑定評估有無「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程序,並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必須修正;鄭遠翔表示支持,因為任何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不管是司法或行政機關,都須給人民陳述的機會,這是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強制治療者亦有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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