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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部分違憲 司法院:69性犯罪者可重新審查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見圖)表示,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未設期限,大法官釋憲認為部分違憲。(記者陳慰慈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見圖)表示,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未設期限,大法官釋憲認為部分違憲。(記者陳慰慈攝)

2020/12/31 19:42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中市男子盧恩本2007年因涉猥褻罪被判刑1年,服刑後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已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向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宣布大多合憲,僅程序保障不足部分違憲,而69名強制治療的妨害性自主加害人是否因此宣告結果將被縱放?對此,司法院表示,不會有人馬上被放出,但這69名性犯罪者將有重新審查評估機會。

司法院指出,過去接受強制治療的妨害性自主加害人,如對檢察官處分不服,只能透過書狀提出聲明異議,未讓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有親自或律師出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的陳述者,應有律師為其辯護,此程序保障部分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2年內檢討修正,完正修整前,有關強制治療宣告即停止程序,應依照解釋來辦理。

目前培德醫院有58名、大肚山莊有11名強制治療加害人,這69名性犯罪者是否會因此釋憲結果回歸社區?對此,司法院今回應,不會馬上有人被放出趴趴走,但這69名性犯罪者將獲重新審查機會,日後可親自或委請律師出庭陳述意見,若經評估後認為再犯率顯著降低,不無重返社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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