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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案提案法官:露鳥「關」4年 有必要嗎?

法官張淵森認為,強制治療的期限,要有輕重差別,例如大街露鳥俠,有必要「關」4年嗎?(記者張瑞楨攝)

法官張淵森認為,強制治療的期限,要有輕重差別,例如大街露鳥俠,有必要「關」4年嗎?(記者張瑞楨攝)

2020/12/31 20: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大法官會議針對性犯罪加害人,服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於今天下午做出釋憲案,此釋憲案提案人之一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說,釋憲內容堪稱是「維持現狀」,大部分與他的意見相同,對於加害人,在程序權益上更有保障,整體而言,他肯定並大部分認同大法官的解釋,基於社會防衛,他不反對對高危險的性侵害人,例如持刀強制性交殺人者,治療期間並無限制,但對於「輕罪」,例如裸露下體的「露鳥俠」,要考慮治療有所期限,避免判刑僅7個月,治療卻長達4年的不合理現象。

張淵森肯定大法官的解釋

張淵森上述露鳥案例,是一位屢次觸犯妨害風化,在大街上露鳥嚇人的男子,他最後一次露鳥判刑7月,服刑後卻強制治療達4年才獲釋,另有一起70多歲的性侵害犯,於服刑期滿之後,於強制治療期間死亡,他強調,「有必要關(強制治療)露鳥俠4年嗎?會不會關到死?」,這種輕重不分,對輕罪者無期限,只能於再犯率顯著降低的強制治療,應深思是否有必要如此。

張淵森強調,或許民眾會誤認為,為了性犯罪加害人權益聲請釋憲,是主張把性侵害犯罪者全都釋放,實際上聲請釋憲的兩位法官,從來沒有如此主張,而是強調性侵害加害人應該治療,問題的重點是「程序權的保障」,檢察官聲請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如果加害人沒有提異議抗告,法院就依檢方聲請裁定,大法官釋憲中,明指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如此的解釋,是讓加害人更有保障。

他強調,犯罪不分型態,在程序權的保障上,應該一視同仁,不能因性侵犯很可惡,就剝奪強制治療聲請時,親自或委任律師陳述的機會,大法官補強程序權的不足,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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