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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竹林茂密遮日致鄰地鳳梨園減收 判賠3.5萬元

高雄鄰地因種植竹林太過於繁茂,致遮擋日曬而影響鳳梨收成告上法院。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鄰地因種植竹林太過於繁茂,致遮擋日曬而影響鳳梨收成告上法院。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24 07:11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種植鳳梨50年的王姓地主指控,鄰地因種植竹林太過於繁茂,致遮擋日曬而影響其收成,向鄰田黃姓地主提告求償7.7萬元,黃男則怨王私自雇怪手刈除他的竹子,也損害他竹筍收成,橋頭地院審理判王男勝訴,獲賠3.5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王男主張,其50年來均在他所有的1.5分農地種植鳳梨,收成豐碩,但鄰田於10年前開始種植竹子,竹林生長愈來愈繁茂,不但橫越其農地,並傾倒在他的鳳梨田,進而遮擋日曬而影響鳳梨收成,無法種植鳳梨之面積達5分之1,大約少種1200顆鳳梨。

王男稱,原本有意將農地地出租他人,並有多人前來看地,但最後皆因日照不足而不願承租,他曾請人轉達黃姓地主,如再不刈除越界竹木,他將自行處理。去年6月他花6千元委請怪手司機,刈除越界之竹葉及竹枝,求償包括農損、租金,以及雇請怪手等損失約7.7萬餘元。

黃男則否認竹子越界,並表示,縱有刈除竹子的需求,也應使用鐮刀,避免造成不必要之傷害,用怪手毀損他的竹子,已造成他的竹筍無法採收。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防免鄰地之損害,如有違反,致鄰地發生損害,即構成侵權行為,依原告所提相關損害,賠償金額以3萬5146元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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