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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爺」控本報報導不實 提告求償敗訴

2020/12/08 13:15

管中閔認本報報導不實,提告求償300萬並公開道歉;但士院認為報導並未侵害名譽,判管敗訴。圖為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認為本報鍾、吳2名記者針對他的校長資格報導不實,提起刑、民事告訴。刑事一審認定報導屬可受公評事項,且為合理評論,諭知2名記者無罪;刑事二審駁回管上訴確定。民事部分,管對2名記者與本報共求償300萬元,並要求登4大報與自由電子報公開道歉;但士林地院認定新聞並未侵害管的名譽權,判管敗訴。可上訴。

管認為報導不實包括,2名記者2018年3月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為題,指他身兼台大行政職,前往中國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卻沒有申請紀錄,接台大校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文內並引述官員說法指管中閔未申請許可赴中,明顯已違法。

管又稱吳姓記者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為題,指摘他任職台大財金系教授期間,涉及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課,更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並牽線,衍生出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另吳姓記者再以「台大教授兼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一文,同樣不實。

管強調自己雖兼任台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但高研院並非台大編制內學院,高研院院長並非執行台大行政職務,2名記者透過公開資料即可明瞭,卻未查證將高研院院長扭曲為具公務員資格,不實指摘他接高研院院長後未比照公務員赴中向移民署申請就赴中,且他從未介紹或牽線富邦與對岸地方政府或大學合作。

2名記者均委任律師辯稱,鍾的報導是依據陸委會提供資料撰寫而成,另管雖身為高研院院長,但高研院是否為台大行政機關,並非媒體能調查或認定,且部分報導不但有消息來源,也屬意見評論,否認侵害名譽權。

律師也說,依管的英文履歷等資料可知,管確實赴中兼職教課,且管曾為台哥大公司獨董,而投資台哥大的富邦董座蔡明忠,又曾與管一同出席中國廈門大學的兩岸經濟暨金融研討會,並由管擔任主講人,可見管、蔡關係密切,屬可受公評之事。

至於「台大教授兼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一文,律師強調該新聞主要是針對國立大學教授未經事先核准及擔任獨董的爭議,涉及公共利益,並非針對管。

士院審理後認為,2名記者撰寫3篇新聞均未侵害管的名譽權,故判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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