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幫哥哥打官司 檢審會決議「不予處分」但建議禁止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廖檢不予處分。(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檢署一名廖姓檢察官接受胞兄委託,擔任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被嘉義地檢署認定不適當,移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處分,建議發布命令「促其注意」,但檢審會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明文禁止這種行為,且廖檢未刻意亮出名號,討論後認定他無明顯違規事實,16日決議「不予處分」。
本案為史上第一件檢察官擔任他人的民事訴代而被移送懲處的案子,檢審會既然決議不予處分,即具有立竿見影的指標效應,可讓檢察官更有所依循。不過,檢審委員強調,並非贊同這種做法,只是在法無明文禁止、廖檢在訴訟過程中又未強調檢察官身分的情況下,難認有違失,經過投票,13比3否決了懲處案。
據悉,檢審委員多認為,檢察官應比照法官,禁止擔任他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以免對造因其身分,質疑判決公正性,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將擬具意見,建議法務部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
法務部回應,已提出倫理規範的修正案,增訂「為確保人民對檢察官之信賴,且維持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檢察官原則上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關涉訟之公務需要,或本於親情人倫,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等規定,未來收到委員的意見後,亦會納入修法參考。
本案源於廖檢的哥哥與他人有租屋糾紛,陷入民事訴訟官司,廖檢研究「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後,認為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檢察官擔任民事案件的訴代,因而接受委託。案件進行調解時,調解委員意外得知廖檢的身分,依法通報桃園地院,桃院轉知嘉檢此事。
嘉檢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雖未明文禁止,但同為司法官的法官,其「法官倫理規範」及司法院秘書長函,均禁止法官擔任訴代,內部討論後,決定以相同標準審查此案,建議發布命令「促其注意」,向上呈報。
高檢收案後,轉請檢審會做最後核定,但在函文中寫到,「檢察官倫理規範」確未禁止檢察官擔任訴代,廖檢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也沒有強調自己有律師資格或亮出檢察官名號,看不出有執行律師職務或損害檢察官名譽的行為,獲得檢審會買單,廖檢避過懲處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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