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9年將出院 法務部:地方政府可命接受治療
法務部表示,性犯罪者執行完畢後,縣市政府仍可命他接受身心治療。(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盧姓男子犯乘機猥褻罪,2011年執行完畢,卻因被鑑定有再犯之虞,至今仍在培德醫院強制治療,治療至今已9年,台中高分檢日前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停止治療,台中高分院一旦裁准,將引發「再犯誰負責」的質疑。法務部回應,不便評論個案如何處理,但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盧男即使出院,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仍可命他接受身心治療。
法務部指出,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強制治療處分期間,是「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治療終止時點,並未明定期限,惟為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自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年均應鑑定、評估,若結果確達顯著降低,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
法務部表示,依「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規定,由強制治療處所遴聘專業人員組成治療評估小組,檢具治療、評估等相關資料送檢察官,檢察官如認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繼續接受治療,受處分人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明異議。
法務部解釋,倘若檢察官認為無接受治療的必要,讓執行完畢的盧男出院,盧男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仍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及報到,降低再犯。
法務部強調,盧男的案件均有法源可配套,若檢方真的聲請停止治療獲准,也會通知縣市政府接手,以維護社會安全。
法務部認為,刑法目前的監護處分最多僅5年,才會引發「沒治好就放出來」 的批評,因此這次修法比照第91條之1的規定,改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取消5年的天花板,故性侵害的強制治療條文設計應無問題。
盧男自認強制治療侵害他的基本權,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11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討論第91條之1有無違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等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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