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廊老闆否認猥褻女子 合議庭認觸摸臀部、陰部
2020/08/11 11:23
廖姓畫廊負責人遭女子指控上下其手;士院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婚廖姓畫廊負責人遭女子指控上下其手,但他在審理時辯稱女子過去曾讓他兩度擁抱,且若真的不願意,大可求救。士林地院拒絕採信,並認定他觸摸女子臀部、陰部等,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19日晚間9時許,廖男見女子獨自坐在畫廊內椅子上,認為有機可趁,伸出雙手作勢擁抱女子;他被拒絕後仍不死心,又趁女子起身往門口移動之際,伸手觸摸女子腰間與臀部,並從後方熊抱。
廖男接著要求女子「親一下」,又伸手觸摸女子臀部下方,並將手伸進女子裙底觸碰陰部,直到女子準備離開時,他再度偷襲女子臀部。士林地檢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起訴。
廖男在審理時承認涉犯性騷擾,但否認構成強制猥褻,且他當下已喝醉,女子過去也曾讓他兩度擁抱,加上案發時辦公室外正在舉辦餐會,很多人參與,若女子真的不願意,大可求救,故因為女子未拒絕,害他會錯意。
但合議庭選擇採信女子在偵查中所述,指廖男去年1月14日晚間首度摸她左耳並親臉頰,且不顧她拒絕,依然用手游移在她的腰部與臀部;隔月1日晚間,廖男又突然抓住她的頭並往嘴巴親上去,並從後面環抱她。
至於廖男雖自認已經喝醉、辨識能力已降低。不過合議庭勘驗影片後指出,女子當下拒絕他親吻或擁抱後,他依舊能反問:「為什麼」,或稱:「我很君子阿」,甚至能與餐會服務人員正常對話,可見他當下辨識行為能力並未降低。
合議庭審酌廖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女子內心感受,對女子強制猥褻,造成女子心理上陰影及創傷,且他只認性騷擾拒認強制猥褻,又未能達成和解,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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