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案更一審改判賠2億 王令麟:判決偏頗一定上訴
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王令麟(見圖)須賠償亞太電信2億元;王令麟發表聲明強調,判決「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偏頗不公」,他一定會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等人涉力霸掏空等弊案,被害人亞太電信(前身為亞太固網)主張其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業務遭賤售,提告要求東森媒體大股東王令麟賠償2億元,高等法院認為,對王令麟求償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判決免賠,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王令麟造成亞太損害,且請求權未罹於時效,今逆轉改判須賠償2億元;王令麟稍早發表聲明強調,亞太電信提出的證據和其主張自相矛盾,審判程序又未經實體調查審理,此判決「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偏頗不公,令人深感無奈及痛心」,他一定會提出上訴,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
王令麟聲明全文如下:
關於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認定本人低價出售亞太電信資產遭求償事件應賠償2億元,本人甚感訝異。
本案高等法院前次曾於嚴謹調查審理後判決本人勝訴,嗣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本人應負賠償責任,此判決顯然違反程序正義,更明顯偏頗不公:
最高法院雖以亞太電信公司的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撤銷發回,惟縱使認定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消滅,亦應就實體請求是否有理由進行證據調查及審理,然而本案更一審法院多達9次準備程序庭,均係就是否罹於時效消滅的法律爭議進行調查及攻防,就金額高達2億元的實體爭議竟然全無進行調查及審理,即片面採取亞太電信公司之主張,程序顯然違法。
刑事判決雖認定本人有罪,該判決係片面扭曲本人的供述而作成,民事法庭本應獨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而更一審法院完全未作證據調查,甚至未調閱刑事卷證即作不利本人之判決,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本人的律師在審理中多次表示,應命亞太電信公司就其主張Cable Modem業務之價值應以10倍EBITDA評價提出證據方法,並要求就實體爭議進行調查審理,法官表示這是亞太電信公司應盡的舉證責任,若未舉證則其應受不利益。豈料亞太電信公司除了提出刑事判決之外,別無其他舉證,更未就此實體請求部分進行調查審理,竟然使本人蒙受亞太電信公司未盡舉證責任的不利益,顯然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令人感到震驚。
根據亞太電信公司自己所提出的會計師覆核報告是以5.5倍EBITDA為評價基礎,本人也提出凱雷公司負責人獲不起訴處分的多份鑑價報告,都足以證明Cable Modem業務之價值5.5倍EBITDA為評價,更一審判決竟仍以本人遭扭曲的刑事判決認定作為判決依據,實在令人為此判決感到痛心。
亞太電信公司在違背更一審法院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時限提出了長達10年訴訟期間未曾提出的資料,資料提出已不具有合法性,尤其該資料有諸多疑義,更一審法院竟無視提出程序違法以及資料所存在之疑義而照單全收,令人深感無奈。
程序正義為實體正義的基礎,公平審判更是人民對於司法最基本且卑微的請求,本案亞太電信公司提出的實體主張的有利舉證付之闕如,所提出的證據又與其主張自相矛盾,而審判程序又未經實體調查審理,本案判決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偏頗不公,令人深感無奈及痛心,本人必將提出上訴,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企求司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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