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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掏空案》王令麟免賠2億? 最高院發回更審

亞太電信掏空案,高等法院去年判王令台4兄妹等人應連帶賠償263億餘元本息。而亞太電信主張,王令麟應列為其中9億7496萬元的5名連帶賠償人之一。(資料照)

亞太電信掏空案,高等法院去年判王令台4兄妹等人應連帶賠償263億餘元本息。而亞太電信主張,王令麟應列為其中9億7496萬元的5名連帶賠償人之一。(資料照)

2018/06/06 18: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掏空亞太電信案,被害人亞太電信(前身為亞太固網)向王又曾等人求償263億餘元,高等法院去年4月判決王令台、王令一、王令楣、王令僑4兄妹、王又曾四房王金世英等12人,應連帶賠償亞太電信263億餘元本息;王家未上訴,亞太也僅針對王令麟應否連帶賠償9.7億元的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王令麟的追訴時效仍有疑義,此部分廢棄發回高院審理。

由於王家12人於二審之後都未上訴,因此,賠償金額263億餘元已於二審定讞。亞太電信主張,王令麟應列為其中9億7496萬元的5名連帶賠償人之一,但二審認定請求權時效已逾期,認定王令麟不須連帶賠償;亞太針對這部分提出上訴,請求王令麟應負擔其中2億元,最高法院今天認為時效計算仍有疑慮,因此將王令麟的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被判應連帶賠償的被告長子王令台、次子王令一、王令僑、王家幹部郭力立4人,先前已被法院裁定破產。

亞太電信指控,東森集團前總裁王令麟涉「Cable Modem」弊案,應連帶賠償9.74億元,高院認定,王令麟出售東禾媒體公司股權,是處分個人名下財產,並非執行東禾媒體或東森媒體董事職務,不構成連帶賠償責任,加上對王令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超過兩年求償時效,因此判王無須連帶賠償。

亞太對此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今認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消減時效,應以實際知道時起算,檢察官2007年3月7日刑事起訴「Cable Modem」案時,並未將王令麟列為被告 ,也未提及王令麟的犯罪行為,亞太2009年9月4日對王令麟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二審未詳究亞太知悉的過程,即認定請求權時效,有可議之處,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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