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接觸?少女向閨密炫耀與男人上床 成為定罪證據
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15歲的少女小芳(化名),借住在吳姓男子(21歲)住處,當天晚間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與社工下棋時,小芳不慎說出口,社工報警揭發,吳男全盤否認,吳男的母親也作證說,沒有這件事情,法院卻認為,兩名少女作證說,小芳事後以開心、炫耀口吻說,已經跟吳男發生性關係,「我叫很大聲」,台中地院據此認定吳男觸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徒刑5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年僅15歲的少女小芳(化名),2017年10月12日逃離安置機構,借住21歲高職畢業,從事汽車美容的吳姓男子住處,卻與吳男發生性關係,事後小芳與社工下棋時,無意間說出此事,社工遂向警方報案。
吳男全盤否認,他宣稱不知道小芳未滿16歲,也沒有跟小芳發生性關係,當天小芳睡在祖母的2樓房間,他睡在1樓沙發,吳男的母親則作證說,小芳整晚都沒睡,她每10分鐘就探問小芳一趟,勸她不要哭,沒有發生其他事情。
小芳則說,當天她與吳男、吳男的母親,3人在公園喝酒,她由吳男背回住處,進入房間時,吳男立刻把她衣褲脫光,雙方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不料,翌日(13日),她偷偷看吳男的手機,造成吳男不悅,兩人就沒有繼續交往。
小芳的好友吳姓少女、賴姓少女卻作證說,小芳事後以開心、炫耀語氣說,她跟吳男發生1次性關係,細節包括小芳喝醉躺在吳男床上,吳男幫她脫衣服,但是「很痛」,而且「我叫很大聲」。
台中地院認為,3名少女沒有理由誣陷吳男,且供詞一致,反而是吳男與吳男之母的說法不可信,認定吳男與小芳發生性關係,吳男當時21歲,血氣方剛,犯後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但考量吳男並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輕判徒刑5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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