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須與嫌犯對質? 大法官訂2/27做出解釋
一名15歲少女遭人擄走套頭性侵,曾姓嫌犯不滿無法當庭對質詰問,聲請釋憲。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5歲少女2002年間遭人當街擄走性侵,曾姓嫌犯1年10個月後被透過DNA比對找到,他否認犯案,少女受驚也不願出庭作證,但法官援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把警詢筆錄當成證據,判他3年10月確定。曾男不滿未當庭與少女對質就被定罪,聲請釋憲,大法官訂27日做出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中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警詢筆錄「得為證據」,也就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的例外情況(可採信),曾男認為,審判庭上的筆錄才有證據能力,合議庭不可憑警詢筆錄就判刑,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一旦宣告該法違憲,曾男即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要求少女出庭接受詰問,即使不須面對面對質,但少女前已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收到傳票後崩潰痛哭,把自己鎖在廁所痛擊門扇,過了兩個星期才逐漸平復,如果曾男仍堅持要她出庭,最糟的情況可能可能發動拘提,又或合議庭認為無拘提的必要,排除警詢筆錄,逕以手中證據判決,可能改判曾男無罪。
大法官4日曾為此召開說明會,召集學者、律師及機關代表陳述意見,會中雖然多數認為沒有違憲之虞,但最後解釋憲法的權力仍在大法官手上,27日結果將出爐。
如果宣告違憲,除了未來所有性侵案被害人可能都要到庭接受詰問以外,刑事訴訟法中的傳聞證據例外情況也可能遭到挑戰,影響甚鉅。
本案被害少女2002年間參加完教會活動返家,遭人當街擄走套頭性侵,再被丟回原地,她馬上通知母親並就醫,內褲上採集到不明男子的DNA,過了1年10月,警方發現另起白嫖少女案的曾姓被告DNA與本案相符,移請檢方偵辦,雖然曾男否認犯案,但檢方仍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一審判6年,二審因曾男希望和解,改判3年10月,但他自認在沒見過被害人的情況下就被判刑,防禦權遭到侵害,聲請釋憲。
審判期間,曾男又犯下兩起強制猥褻案,騎機車擋住被害人去路,強行旋轉雙乳得逞,力道之大造成胸部瘀傷,被判刑1年4月。而他已於2016年假釋出獄,至今刑滿,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而他再審又改判無罪,還可聲請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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