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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惡狼逃19年 受惠釋憲減刑半年

    高院依釋憲意旨裁判,決議撤銷原判決,改判13年。(資料照)

    高院依釋憲意旨裁判,決議撤銷原判決,改判13年。(資料照)

    2019/07/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男子邱瑞文性侵並強盜女高中生小婕(化名),逃亡19年後被依一枚指紋與一滴血定罪,新竹地院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半。全案上訴高院,合議庭指出竹院當時以「累犯」加重邱的刑期,未考量大法官釋字775號精神,判決有瑕疵,9日予以撤銷,改判減刑為13年,可上訴。

    合議庭表示,邱瑞文先犯下竊盜案件判刑10月,1996年7月17日執行完畢,又在1999年間性侵強盜小婕,被原審認定屬刑法規定的「累犯」,加重其刑至13年半;惟此判決有違大法官今年2月22日所做成的775號解釋。

    775號解釋認為累犯加重本刑部分,若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竊盜後性侵 兩者不算累犯

    合議庭解釋,邱瑞文之前犯的是竊盜,本案犯的是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犯行,前後案罪名不同、罪質迥異、侵害法益有差別,依照釋字775號精神,本案不應用累犯加重其刑;合議庭認為,原審宣判時,775號解釋還未做成,而今上訴到高院,就應依釋憲意旨裁判,決議撤銷原判決,改判13年,沒收犯罪所得7000元。

    1999年6月12日,邱瑞文在新竹市附近,見小婕試圖協助一名受困電梯幼童,佯稱要幫忙脫困,需工具開啟電梯,請小婕返家找工具,沒想到尾隨其後,趁大門打開之際,衝入廚房拿起菜刀,架在小婕脖子上,強行猥褻口交,還奪走7000元。

    小婕把邱的精液吐在衛生紙上,當成證物報警,因當年DNA資料庫不足未能緝凶,2016年7月12日,邱瑞文在竹北市「順口檳榔攤」偷竊時割傷自己,在牆面留下一滴血與一枚指紋,警方循著指紋查到邱瑞文,比對DNA,發現與性侵小婕的惡狼吻合,去年8月拘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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