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擄走性侵 嫌犯釋憲要她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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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姓男子被控擄走15歲少女性侵,判刑3年10月確定,他認為被害人未到庭接受詰問,導致防禦權受侵害,聲請釋憲。大法官4日開說明會,會中行政機關立場一致,直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被害人若身心受創無法到庭陳述,警詢筆錄「得為證據」;律師界仍認為,未讓被告詰問被害人,有違憲疑慮。
該條法令寫到,「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或「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讓本來不具證據能力的警詢筆錄「得為證據」,也就是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原為保護被害人,避免到庭二次陳述回想痛苦經過,但同時也造成被告失去詰問的機會。
刑事廳副廳長吳秋鴻認為法條合憲,但強調,被害人若不能到庭作證,應有經過嚴格審查確定不能供述的醫學證明或專家建議,法官則應盡力要求被害人到庭,最後判決更不能把警詢筆錄當成有罪的唯一證據。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法官應「嚴格把關」,確認被害人真的不能陳述,再勘驗警詢筆錄的錄影,審查始具合憲性。
法官協會代表邱忠義說,不是每個人都是Lady Gaga有勇氣揭露性侵過去,法官除了警詢筆錄,也會詢問被害人親友、社工觀察、診斷證明等當作補強證據。
法務部調辦事檢察官蔡沛珊指出,法院並沒有限制被告聲請詰問被害人的權利,法官可調閱被害人的就醫資料來判定是否無法出庭,去年共有1383件性侵案進入減述,被害人分為未成年、身心障礙、主動聲請三大族群。
警政署科長陳玲君拿出統計,2014到2019年間,平均每年有4000起性侵案,約1500案進入減述,檢察官或法官親訊600案(筆錄具證據力)。衛福部科長潘英美舉例,2015年通報8499案,一審有罪僅1386案,顯示被害人害怕被告報復、曝光、漫長司法,作證意願低。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王怡婷反駁,不能因為被害人不願意,就剝奪被告詰問權,被告失去武器,形同不公平審判,尤其性侵只有兩人知道真相,舉證困難。刑事辯護協會理事長游伯祥表示,該法文字不夠明確,且推定被害人受到創傷不能出庭,違反無罪推定、比例等憲法原則。
律師羅士翔指出,證人詰問是被告最基本的防禦權,該法要件過於寬鬆,被害人不用到庭接受詰問,可能讓書證取代人證,侵犯憲法保障的權利,本案被告連被害人是誰都不知道,只有書證,彷彿在秘密證人指述下就成罪,嚴重侵害訴訟權。
本案被害少女案發時走在路上,遭人擄走性侵,結束後再被丟回原地,下體流血、內褲沾上精液,她馬上通知母親並就醫治療,當下未比對出符合嫌犯的DNA,過了1年10月,曾男因另案被採集DNA,兩者比對後發現是同一人,全案宣告偵破,但少女身心受創,不願到庭作證,曾男則認為自己在不知道被誰指控性侵的情況下就被定罪,防禦權遭侵害,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