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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圖利業者 前桃衛生局2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判撤職停用1年

桃園衛生局前副局長陳許景鑫涉包庇圖利業者,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

桃園衛生局前副局長陳許景鑫涉包庇圖利業者,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

2024/06/29 07:2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被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但一審都判無罪,高等法院逆轉改依圖利罪判陳世璋1年8月,許景鑫判2年、緩刑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定讞;懲戒法院認定陳、許2人有辱官箴、有懲戒必要,均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桃園市衛生局於2015年9月18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9瓶已逾保存期限達16個月的感冒藥品,且發現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該藥局透過關係,找上時任副局長的陳世璋關說,陳又找許景鑫商議後,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許在收到2次裁處書後竟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仍認為應該處罰,於是再簽稿並陳詳述內容,過程中陳又把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叫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陳態度堅決才不再反對。

陳世璋、許景鑫否認犯行,桃園市府表示衛生局在過程中都依法開罰,陳、許都已請辭接受調查,捍衛清白。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許有收到2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的內容,僅能認為許曾於審核1次公文時,有黏貼便利貼、上蓋職章、記載時間,但在陳核書面案件事實可能不清楚的狀態下,記載「請檢討為行政指導」。

此外,此案僅能證明陳有與甘、呂2人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但無法證明陳、許2人有商討此案,也無法證明陳有態度堅決、明確指示甘、呂2人免罰,以證據不足,均判決陳、許2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許景鑫、陳世璋分別主管或監督本案藥品稽查、裁罰事項,新資生藥局受稽查後,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且藥局違反藥事法情節,與其他違反陳列劣藥案件,並無明顯不同。

高院指出,許景鑫在未附具體理由下,即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且陳世璋自白在接獲張姓秘書來電,有轉知許景鑫,足以認定許景鑫、陳世璋有圖利新資生藥局的情形,許景鑫才會指示以行政指導代替裁罰,陳世璋則向下屬表明就新資生藥局案件,不予裁罰,審理後,依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判陳世璋1年8月,許景鑫2年徒刑,緩刑2年,均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確定。

另一方面,監察院認為對陳世璋、許景鑫漠視相關法令規定,違失濫用裁量權,有重大違失,彈劾2人,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陳、許2人身為衛生局副局長,竟包庇圖利業者,有辱官箴、應予懲戒,均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桃園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涉包庇圖利業者,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

桃園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涉包庇圖利業者,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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