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死人 新制最重可判無期
2020/02/11 23:03
郭俊邑酒駕衝撞店面、騎士,1死2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郭俊邑前年酒駕釀成1死2傷,被依殺人罪起訴,但台北地院認定舉證不足,改依酒駕致死論罪,而因案發在酒駕新制前,且他5年內無酒駕前科,無法加重處罰,11日判刑8年,惟若是新制施行後的酒駕累犯致死者,依情節最重可處到無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過年期間痛批酒駕致死形同故意殺人,法務部旋在5月間通過刑法第185條修正案,雖因犯意不同,刑度無法比照殺人,但增列累犯加重條款,5年內再犯酒駕且致死者,可處5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
立法意旨指出,曾犯酒駕且歷司法程序,應生警惕,強化自我節制能力,以避免再蹈覆轍,倘5年內又再犯並致人於死或重傷,顯具有特別的實質惡意,為維護用路人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有必要提高處罰,以抑制酒駕的社會危害性。此外,若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酒駕有殺人獲傷害的直接或、間接故意,應依殺人罪或傷害罪處斷。
一名檢察官解釋,量刑需考量手段及損害等因子,舉例來說,一名男子曾酒駕致死,判刑確定5年內又不聽朋友勸告堅持酒駕,在人潮密集的都會區高速開車,撞死10名幼童,犯後傲慢無悔意拒和解,被害人家屬拒原諒,或有可能判到無期。
他表示,如果駕駛本來就有撞死對方的意圖,喝酒只是為了壯膽,就可以殺人罪偵辦;又若行車紀錄器錄到他大喊「撞死你」,亦可佐證有殺人意圖,並非喝了酒就可逃掉殺人罪。
郭俊邑前年犯案,基於「實體從舊」於則,不適用酒駕新制,即便適用,因他沒有酒駕前科,也不會落入加重條款,量刑區間仍為3-10年,不過,北院依酒駕致死判他8年徒刑,該名檢察官認為,距天花板只差2年,也比過失致死罪的5年上限還高出3年,並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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