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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腳滑機車躲酒測 「不值得讚許」但判不罰錢

應姓男子去年被控酒駕騎車,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沒啟動引擎,只是用腳滑車,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無法證明應男有駕駛機車行為,判應勝訴。(示意圖,人物與新聞無關)

應姓男子去年被控酒駕騎車,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沒啟動引擎,只是用腳滑車,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無法證明應男有駕駛機車行為,判應勝訴。(示意圖,人物與新聞無關)

2020/02/06 19:4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應姓男子去年被控酒駕騎車,酒測值達0.19毫克,被罰15000元及吊扣駕照12個月,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沒啟動引擎,只是用腳划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應男酒後以腳划車,不值得讚許,但以腳划車不能算「駕駛機車」,判應勝訴,可上訴。

去年8月17日凌晨1時許,應男因沒戴安全帽被警方盯上,警方靠近後發現他渾身散發酒味,當場要求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19毫克,應男因此挨罰15000元及吊扣駕照12個月。

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並未發動引擎,只是坐在機車上以腳划車,準備幫朋友把車移至停車格內,絕無酒駕;他的朋友也指證:「那天離開我要騎車回去,應男不讓我騎車,要幫我把車子移動到停車格」、「我確定引擎沒有啟動,應男是用腳滑動車子」。

處理警員雖斷定應男騎乘機車,因為他左腳懸空,開啟電門,更按壓煞車,且有一定速度,不可能是用腳划車,不過,他又說不確定有聽到引擎聲;另外,法官勘驗蒐證光碟也確認應男確實有用右腳划車。

法官認為,警員推測的證詞內容,不足以證明應男有啟動引擎行駛,另依規定,駕駛人以腳力划動機車,不能算「駕駛機車」,最後以無法證明應男駕車,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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