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228晚會主持人教唆焚燒國旗 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台北法院認為李嘉宇是在表達政治意見,揚言燒國旗的言論屬「象徵性言論」,判處無罪,但二審認為此表達方式沒有必要性與合理性,改判有罪。圖為自由台灣黨等團體2017年228赴中正紀念堂要求拆蔣銅像,並焚燒國旗。(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自由台灣黨」、「台灣國」等獨派團體,前年2月27日晚間在立法院旁、濟南路帳篷區舉辦228追思晚會,主持人李嘉宇在活動尾聲對與會者宣稱要燒國旗,不明民眾隨即拿出中華民國國旗用蠟燭引燃焚燒;台北地檢署依教唆侮辱國旗罪嫌起訴李,台北地院去年9月認為屬表達象徵性言論,判李無罪,但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此表達方式沒有必要性與合理性,改判有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
由於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全案仍可上訴至三審。判決指出,李嘉宇因不滿228事件已逾70年,政府卻仍未實踐轉型正義,2018年2月27日晚間參加公投護台聯盟、台灣國等團體舉辦的228追思晚會,由李擔任主持人。
當晚9時47分宣布晚會即將結束時,李要求群眾在祈福桌前圍成一圈,宣稱:「這個晚會除了升台灣旗之外,還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進行,今天將這個代表殖民體制車輪旗(指國旗)燒掉」,教唆在場不明男子拿出自備的中華民國國旗焚燒。
李否認犯罪,稱不能證明燒掉的國旗符合國旗法的制式規格,他也無意侮辱中華民國,是要藉此向民眾說明中華民國做過的事情,晚會是主張台獨的活動,要表明台灣與中華民國是分開的,並非要消滅中華民國,而是希望兩者要分清楚,台灣人不能把自己當做中華民國人,所以才用比較激烈的行動來表達主張。
一審認定,李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目的不是單純地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屬表達象徵性的言論,受到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李沒有教唆他人侮辱國旗的犯意,判李無罪。
但二審高院認為,李與焚旗者不顧警員阻攔,強行焚燒國旗,是已超越和平理性的破壞行為,表達政治理念的方式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有侮辱中華民國的主觀意圖,也有焚燒國旗的客觀行為,無視國旗尊嚴,犯行明確,一審卻認定為表意自由,自有違誤,改判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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