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批里長有緋聞 判刑2月檢察官嫌太輕
2019/11/23 20:38

新北地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在去年里長選舉期間,批評周姓里長候選人傲慢、自大、有緋聞,還張貼並投遞相關文宣,被新北地院簡易庭依違反選罷法判刑2月,但檢察官認為林男未和解,判2月太輕了,上訴求重判,惟二審指周男索討30萬元才願意和解,並非林男不和解,原判決沒問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林男與周男住在同一里,林不希望周選上里長,2017年10月25日晚間,先在家中土法煉鋼,手寫製作「越做越!傲慢!自大!!任內又有『緋聞』(介入她人家庭)!道德極為不佳!安穗里!里長!我們用選票『拒絕』!!有權向你說『不』」黑函,在跑到便利店影印200張。
林男趁著夜黑風高,在里內張貼黑函,並把其中100張投到里內住戶的信箱中,隔天周男得知此事,氣得報警,警方依據監視器找到林男,林男見事跡敗露,無法狡辯,承認犯案。
一審新北院簡易庭認為林男已承認張貼黑函,考量他的犯罪情節輕微,依選罷法之傳播不實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褫奪公權1年。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主張林男迄今未與周男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原諒,縱然坦承犯行,還是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僅以林男坦承犯行,即認有悔意,判處最低刑度,顯屬過輕,希望撤銷原判決,改判刑期。
但二審新北院審判庭指出,林男與周男未和解的原因,是因為周男請求賠償金額為30萬元,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林男縱使未與周男和解,並非全部是他的責任。
新北院強調,林男已向周男表達歉意,原審認他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而量刑2月,縱與檢察官或周男主觀期待有所落差,但無法認定原審有何違誤或不當。因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新北院認為不可採,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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