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案有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行首例提交大法庭
2019/09/12 21:12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理一件遺產稅案件,成為提案予大法庭的首例。(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自今年7月4日成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解決法律歧異。經第二庭審理一件遺產稅,認為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因此已提案予大法庭,查明「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從何時起算」、「如無詐欺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其核課期間是5年或7年」;這是最高行政法院為避免與先前裁判見解歧異,提案予大法庭的首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此案是夫妻於1985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中一方配偶死亡(先死亡配偶),其繼承人於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前,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但被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2002年度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985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0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過程中,繼承人之一的配偶(後死亡配偶)在行政救濟中死亡,其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但未將於先死亡配偶遺產稅案中列報為扣除額之後死亡配偶的差額分配請求權,列報計入後死亡配偶的遺產總額。行政法院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意旨,判決撤銷先死亡配偶的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
最高行政行政第二庭因此認為,有兩項法律歧異有待提案到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即:後死亡配偶對先死亡配偶的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則是否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或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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