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左眼被雷射槍掃到 又被前夫小三打正著
楊婦左眼雖有被雷射掃到但只是輕傷,兩週後楊婦被丈夫的女友又打到左眼,造成「外傷性視網膜裂孔、外傷性視網膜新生血管」。示意圖,非新聞中相關人物。(情境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養生會館陳姓老闆娘,幫楊姓貴婦進行手臂除斑,不小心雷射光掃到楊婦左眼,最後失明,此案刑事部分陳婦被判10月徒刑,但民事部分法官發現,楊婦雖有被雷射掃到但只是輕傷,兩週後楊婦被丈夫的女友又打到左眼,造成「外傷性視網膜裂孔、外傷性視網膜新生血管」,原本楊婦敗訴,台中高分院判陳婦還要賠8萬770元。
此醫療糾紛案楊婦(30餘歲)先提起民事求償,要求157萬餘元,把左眼失明完全怪罪陳婦的雷射槍,但陳婦(58歲)認為太多賠不起,台中地院民事庭判決楊婦敗訴,一毛錢也拿不到,認為楊婦無法證明雷射光掃射,與左眼失明有因果關係。
此案民、刑事有極大差異,刑事部分陳婦無醫師資格操作雷射儀器(第二類醫療器材),違反醫師法,2016年元月13日確有操作不當射到楊婦左眼,但只是一般傷害,依違法醫師法及過失傷害罪判10月,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目前上訴三審中。
民事部分楊婦一審敗訴,二審法官仔細分析,陳婦確有操作雷射儀器不當,但楊婦翌日到眼科診所進行診療,醫師診斷僅是「視網膜出血、黃斑部水腫」等,但視力還算正常,矯正後視力0.2。
法官查出,同年元月31日楊婦的丈夫(現已離婚)帶一女子(丈夫女友)要進門,楊婦阻擋而起衝突,該女子又打到左眼(此部分該女子被判拘役30日,賠償10萬元確定),楊婦半夜急診當時醫師診斷「外傷性視網膜裂孔、外傷性視網膜新生血管」,視力降到0.1,且無法恢復正常。
法官發現,雷射確實造成楊婦左眼傷害,醫師雖然也說可能越來越嚴重,卻因元月31日的外力介入而中斷,無法證明與事後左眼失明有因果關係,審酌遭雷射後到楊婦花了必要醫藥費770元,加上精神慰撫金8萬,陳婦須賠償8萬770元,其餘不應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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