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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新營太子宮前會計涉侵占廟款 刑、民判決迥異法界這樣看

律師江信賢。(資料照,江信賢提供)

律師江信賢。(資料照,江信賢提供)

2024/05/14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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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新營太子宮女會計做假帳 30年A走近3千萬香油錢

獨家》新營太子宮前會計涉侵占3千餘萬 民事判還、刑事一審無罪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新營區太子宮前曾姓女會計遭控涉侵占廟款約3千萬元,台南地院民事庭認定有侵占、判曾女要返還廟方2900多萬元;而刑事庭則以無具體事證判曾女無罪。對同一事件的刑、民事判決結果卻大相逕庭,律師與南院庭長的解讀看法相近。

律師江信賢直言本案相當特別,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似做不同的認定,主要是兩種程序依據的法律不同。通常來說,刑事程序要求嚴格的證據證明,且要求罪刑法定主義,若證據不足,只能對當事人有利的認定,本案刑事法庭認為並沒有辦法嚴格證明被告是故意犯罪,所以判無罪。

江信賢說,因為本案當事人所涉及是偽造文書或侵占罪嫌,只限於故意犯罪,若當事人是過失,仍為刑事法律所不處罰。但是民事法律部分,即使當事人是因為過失,若造成損害,依照民事侵權行為法則,仍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因民事庭認為當事人對於帳冊仍有過失之責,所以刑事獲判無罪,民事仍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說明,本案民事判決,是原告太子宮基於侵權法律關係向被告曾女提出民事訴訟,並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無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的適用,也就是說,民、刑事法官是各本於案卷證據獨立判斷,且民事訴訟對證據證明力標準較為寬鬆,不像刑事訴訟是採嚴格證明法則,且需證明的重點也有異,這也是民、刑事判決針對同一件事實,可能會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但不當然會成立刑事犯罪的原因,這情形在實務上並非罕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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