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所管理員欠賭債 竟A走收容人4萬金項鍊
2019/07/17 15:50
台北看守所。(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高姓約聘管理員,因積欠賭債,見新收關押的中國籍董男脖上掛有價值4萬餘元的金項鍊,竟起貪念,趁亂把項鍊藏在左手內,且在收容人物品保管物文件中,故意漏載金項鍊,「暗槓」金項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高男1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檢方調查,有詐欺記錄的高男自2017年2月起進入北所工作,在戒護科夜勤一股當約聘管理員,負責辦理新收程序及物品保管手續等戒護勤務工作。
去年10月6日凌晨3時許,一名中國籍的董姓男子,因涉嫌竊盜案,經法院裁定羈押被關進北所,在辦理新收程序時,高男覬覦對方脖上1.033兩、價值4萬5千多元的金項鍊,先趁隙把項鍊藏在手上,且在「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文件上,故意漏填有金項鍊,並蓋上:「本人入所攜帶各項保管物品,已清點完畢並全數放入保管袋內無誤」的印文,再將文件交給董男。
董男進入舍房後,經室友提醒發現文件漏載金項鍊,董男趕緊告知看守所主管,主管詢問後,高男坦承犯行,指稱因覺得把金項鍊拿去典當,最後也會被查獲,便隨手丟進垃圾桶,不過,所方人員並未在垃圾中找到項鍊,高男也已被遣返,目前仍不知項鍊下落。
但高男在案發後自動繳回7萬餘元款項(以董男自稱購入價,乘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合議庭則認為,項鍊價值應以重量乘上當日黃金賣出牌價計算,故為4萬餘元。
合議庭認為,高男為身分公務員,本應恪遵職守、廉正自持,竟僅為一己之私侵占項鍊,導致被害者財產受損外,亦有損官箴,不過,他犯後自首並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且犯罪財物價值在5萬以下,可減刑,判刑1年,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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