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公斤毒品被誤認419公克獲輕判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關於高雄地院疑誤判毒品重量,導致輕判2毒販一案,監察院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據悉,檢察總長江惠民(見圖)已於本月14日提起非常上訴,案卷昨已送抵最高法院。(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關於高雄地院疑誤判毒品重量,導致輕判2毒販一案,監察院通過監委所提調查報告,除審認相關司法機關違失情節之外,另就該案造成的司法不公情事,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據悉,最高檢察署收案後,研析此案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檢察總長江惠民已於本月14日提起非常上訴,案卷昨已送抵最高法院。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毒販楊政錦、張慶龍,因共同私運純質淨重逾782公斤的第4級毒品鹽酸羥亞胺45包進入台灣,各被高雄地院判刑4年及5年10月,檢察官未上訴。然而,判決書所載的毒品淨重,均為「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與高雄地檢署起訴書及偵審卷證所認定的782餘公斤有極嚴重落差。
楊政錦因未上訴而一審判決確定;張慶龍則提起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發現,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罕見認無刑事訴訟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撤銷原判決,改判張慶龍11年徒刑,相較一審判決量刑幾乎加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監委指出,法院審判案件雖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共同評議,然而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製作,審判主張以受命法官最清楚。本案是於楊政錦部分執行時,才發覺主文沒收內容有誤,顯見從評議時即以419.28「公克」為基礎,而非實際查扣的毛重1109「公斤」,以此為基礎的量刑,顯有重大疏失。
監委另認為,雄檢承辦檢察官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沒即時發現一審判決有「主文錯誤」情事而提上訴,也涉有違失。該案因楊政錦及檢察官未上訴,使楊政錦受輕判確定,造成國家公義受損,高雄地院雖曾於去年4月30日更正裁定,然而判決「主文」本就無法以誤寫更正,一審逕行更正,仍屬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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