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測值0.50 因警沒全程錄影獲判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酒測現場最重要的依據是現場錄影,當時員警確實未對丁酒測過程實施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並非違法酒駕的主要依據!
丁姓男子前年駕車到新北市一處停車場入口時,因未拉手煞車,愛車竟「倒退嚕」撞到他車,經警攔查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50毫克,丁雖辯稱未喝酒,質疑酒測儀器是否準確,也願意抽血檢查,仍被依公共危險法辦;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員警未依法將酒測過程全程連續錄影,已屬違法,加上員警證稱未聞到丁有酒味,警也未抽血測試,今判丁男無罪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丁男於前年12月25日下午飲酒後,仍駕車於下午6時抵達新北市中和區一處路口,當他欲前往一旁停車場時,因不勝酒力竟未拉手煞車即下車,以致車向後滑行而撞擊後方停等紅燈的劉女座車。
兩名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也引起一旁民眾圍觀,警方對丁酒測,測得酒測值達0.50毫克,已超過法定值0.25毫克,丁堅稱沒有喝酒,只有吃檳榔,質疑酒測器失準,要求抽血檢查證明他未喝酒。不過,警方帶丁回警局時,並未替丁抽血,對他進行畫圓測試認定過關,但記載平衡測試時丁走路左右搖晃、腳步不穩,認定他涉酒駕,將他依公共危險法辦。
不過,一審認定員警對丁實施酒測過程時,未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並在法庭勘驗警局的錄影光碟,認為丁走路並未明顯搖晃,與未飲酒的人並無顯著差別,因此判丁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酒測現場最重要的依據是現場錄影,當時員警確實未對丁酒測過程實施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若現場無錄影設備,也可回警局再檢測或抽血採樣,但事發時並無任何緊急或不得已的狀況,而未能在全程錄影下實施酒測。
此外,雖然丁酒測值達0.50毫克,按理說現場人士應會聞到他有酒味,但和丁接觸的證人證稱現場沒有聞到,並稱「我沒有看到丁例如步伐不穩、面紅通紅、講話模糊等酒醉情形」,加上一名員警也說未聞到酒味;因此認定此案酒測精測定紀錄表沒有證據能力,今判丁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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