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遭毒死求償精神撫慰金 法官打槍:毛小孩非家人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飼主對「糖果」的情感利益,並非飼主之身分法益,也非民法規定中人格法益所保障之範圍,因此裁定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45萬8700 元,為無理由。(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一隻6個月大的米克斯母犬「糖果」,遭謝姓男子毒死。愛犬慘遭毒手,陳姓飼主傷痛萬分,向謝男求償50萬元,其中精神慰撫金45萬8700元;但法官認為,家犬並非民法中明文的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精神撫慰金求償於法無據,裁定謝男賠償陳姓飼主4萬1300元。
謝男不滿住家周邊流浪犬增加,去年2月20日傍晚見「糖果」出現,將摻有農藥「納乃得」的雞腿骨等 ,用白色濕紙巾包覆著,丟給「糖果」吃。
「糖果」吃下肚後不久,中毒嘔吐抽搐倒地,雖經送動物醫院救治,仍於當天晚間6點許不治身亡。陳姓飼主報警處理,謝男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經苗栗院檢偵查、審理,謝男被苗栗地法院處3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
陳姓飼主傷痛萬分,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要求謝男賠償驗毒費用1萬2000元、急救費用4000元,及飼養「糖果」6個月來的飼料費9000元、狂犬病疫苗費2500元、八合一疫苗3600元、心絲蟲藥物費用4200元、跳蚤藥物費用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45萬8700元,共計5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陳姓飼主要求的驗毒費、急救費、飼料費、疫苗費、防蟲藥物費等,屬合理範圍,應予准許。
但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官雖然同情陳姓飼主,但飼主對「糖果」的情感利益,並非飼主之身分法益,也非民法規定中人格法益所保障之範圍,因此裁定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45萬8700元,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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