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簽約嫌價低反悔 法官判仲介報酬費要照付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江女違約,需支付19萬5千元給房仲業者。(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江姓女子將名下房屋委託給仲介公司販售,雙方原定688萬元出售,協調後,降至650萬元。房仲去年8月成功找到買主,簽約時江女卻覺得價格太低反悔不賣。房仲業者認為江女違約,要求她支付仲介報酬費26萬元,雙方調解破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江女違約,需支付費用,但因買賣並未成立,得減免6萬5千元。
王姓房仲業務員向法官表示,雙方原定出售價格為688萬,並以該價格對外銷售,但考量該屋附近實價登錄金額為每坪14萬元,換算賣家的房屋價值約在635萬間,便與江姓賣家溝通,最後雙方敲定以650萬元作為販售底價並簽訂合約;經與吳姓買家協議之後,對方同意以該價格購入該屋,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但實際簽約時,賣家卻不願出面,買賣因而破局。
江女則向法官辯稱,當時會跟業務員說650萬元,是扣除仲介服務費、增值稅等相關花費後的實拿金額,並非銷售底價;當時已經跟業務員敲定販售價格就是688萬,先前曾委託兩家房仲幫忙販售,當時就已表明不願以650萬元售出,而王姓業務員只帶買家看了兩次屋就決定購買,且該次買賣破局後,還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售屋,但他們卻不願繼續尋找下一位買家,卻要求服務費,應無憑據。
房仲公司則拿出當時雙方交談的LINE紀錄佐證,業務員確實有跟對方確認銷售底價,並且也已簽下合約;此外也提供江女帶著楊姓前夫到公司內協調時的影像,佐證雙方曾協調過卻破局的情況。
法官調查後認為,江女已經簽下合約,且房仲業者也依約找到買家,本應該支付售價百分之4的服務費用,但考量買賣未成,房仲業者已減少部分人力支出與金錢花費,減少百分之1的費用,判處江女須支付19萬5千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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