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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關!張淑晶犯18個誣告罪 不能易科罰金

2018/07/03 17:12

「惡房東」張淑晶今日被判刑8年2月,其中18個誣告罪部份就被刑7年、不能易科罰金,若確定,就要入監服刑。(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惡房東」張淑晶誣告案今日宣判,她被判刑8年2月,主因在於她明知簽約時,連帶保證人不在場或有授權簽名,卻虛構這些人為保證人、還對他們提告,甚至明知部分房客有取得連帶保證人同意、卻提告偽造文書,構成18個誣告罪,此部份就被判刑7年,不能易科罰金,若確定,就要入監服刑。

至於詐欺部分,合議庭認為,張淑晶主要犯行有三種,第一是房客有翻拍契約,此契約卻與檢警案發後查扣的租約正本不同,第二是給房客看A房,簽約後卻給B房,第三則是承諾房客當晚可提供現住房間,簽約後,但提供的房間卻是還有房客住在裡面、只是出差而已,此部份被認定構成施用詐術,使被害者交付訂金。

另外,檢方指控張淑晶廣告A房卻帶看他房或提供品質不符的設備部分,合議庭認為,房客均證述張淑晶有帶看房,簽約入住房間都是現場看過後才同意租,此部份不構成詐欺。

黃鐸部分,合議庭認為,經證人證述看房、簽約過程,張淑晶均沒有跟黃鐸聯繫,且無積極證據可證明2人有犯意聯絡,判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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