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女撞傷賴前車突變換車道 檢方兩度打臉
石女騎機車撞擊前方小客車倒地受傷。(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4歲石姓女子騎機車撞擊前方小客車車尾,倒地受傷,她認為是小客車駕駛26歲龔姓女子突然變換車道,導致她來不及煞車躲避而撞上,告對方過失傷害。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根據龔女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及「時間」,與交通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認為是石女未注意前方車況,裁定不起訴;石女不滿,聲請再議,經台中高檢署發回續偵查,苗檢再為不起訴處分。
石女指控,2017年4月13日晚間,龔女駕駛小客車沿苗栗市台6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當晚6點多時,在水流娘15-3號前想路邊停車,從中線車道變換至外線;但龔女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導致她煞避不及,撞擊到小客車後方保險桿,因而人車倒地,造成她雙膝擦傷、頸背部挫傷。
龔女坦承當時與石女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但辯稱,當時她行駛在外側車道找停車位,行駛速度很慢,也有打方向燈,是石女自後方撞擊她駕駛的小客車,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
檢方調閱龔女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龔女行進路線由台72線公館匝道口迴轉往台6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一開始行駛於台6線中線車道,後來想路邊停車,變換到外線車道;龔女變換到外線車道後,慢速前行約4至5秒,抵達事故地點前,車速極為緩慢,且車身在外線車道,之後遭石女機車撞擊。
檢方發現,龔女迴轉進入台6線行駛到事故地點時,騎機車的石女並未出現於龔女的行車記錄器畫面中,因此難採信石女所言;檢方認為,縱然龔女在外線車道緩慢行駛時,未顯示有打方向燈,但與車禍事故無因果關係。
檢方將案件於第一次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及石女聲請再議後的覆議結果,都認定是石女未注意前方車況所致。
石女騎機車撞擊前方小客車倒地受傷。(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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