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拒檢直奔住處停車場 酒測超標竟無罪…
張男酒後開車,不理警車亮警燈鳴警笛示意停車受檢,直接開回住家地下停車場,警方尾隨進停車場,測得酒測值超標,被認為取證程序違法,判張男無罪。示意圖,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抓酒駕要兼顧程序合法!新竹張姓男子被控酒後駕車拒絕受檢,開車回住處地下停車場後,還辱罵一路尾隨到場的警員「爛透」、「FUCK」,被依公共危險等罪起訴。但一審認為,張男當時並無行車不穩等可疑行徑,反而是警員無搜索票闖入私人處所,取證程序違法,判張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2016年8月5日深夜,張男酒後開車上路,隔天凌晨1點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一處路口時,巡邏的王姓、張姓警員見形跡可疑,查知張男有酒駕前科,懷疑他當時有酒駕,上前亮警燈鳴警笛,示意張男停車受檢,但張男並未停車,一路開回住處社區地下停車場,兩名員警尾隨抵達,要求張男做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53毫克。
張男臉露不悅,對兩警員說「搶錢」、「爛透了」、「FUCK」等語,被警方依公共危險、侮辱公務員等罪法辦。
張男應訊否認侮辱兩警,承認酒駕,辯稱到家停車熄火,下車突然看到警察被嚇一跳,當時情緒很不好,雖然有說出「FUCK」等語,只是單純抒發情緒,「我認為警察這樣的行為是非法執行公務」。
兩警證稱,當時覺得張男開車「形跡可疑」,用電腦查知他有酒駕前科,於是上前亮警燈鳴警笛,示意停車受檢,張男卻加速離去,感覺對方就是死命在跑,才尾隨追上調查。
法官認為,兩警在張男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下,即未經同意即進入屬私人領域的室停車場內,攔查張男想實施酒測,且該行為也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搜索、拘提或逮捕行為,已違反法定程序,認定屬非依法執行公務,加上兩警也未提告追究張男辱罵他們的刑責,判張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指稱,兩警駛近張男車輛,業開啟警示燈、鳴笛、按喇叭,張男卻明顯踩油門離去,可以認定張男有異常行駛舉動,兩警一路追趕,雖闖入私人處所,但衡量調查酒駕犯罪所保護的公共利益,應仍在可容忍範圍。
但高院認為,兩警直到張男住處地下停車場後交談,才發現張男有酒味,只憑直覺起意跟車攔查,並在私人處所執行酒測,已違反法定程序,故駁回檢方上訴,判張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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