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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罰單可免繳

酒駕常釀成重大傷亡。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擔心本判例見解一開,酒駕者紛紛仿效。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酒駕常釀成重大傷亡。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擔心本判例見解一開,酒駕者紛紛仿效。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2017/11/16 00: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認證酒駕漏洞!

劉男去年駕車見前有酒測攔檢,立刻違停並「自囚」車內,任憑員警如何拍喊都不理,警方只好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事後劉男主張睡死車內,沒聽到呼叫,提告抗罰;一審認為,警方不應把「不服膺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怒批,這無異鼓勵投機拒酒測,上訴求翻盤;惟二審認原判決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警方去年10月19日在北市市民大道設立酒測攔檢點,見劉男屢踩剎車,從外車道切到內車道,還把車停在紅線上,擋住巷口,形跡可疑,員警上前拍窗盤查。

劉男充耳不聞,把自己鎖在車內講手機,再爬到後座睡覺,不理會員警敲車、喊叫、燈照,員警等候多時未獲回應,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逕行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開罰9萬元加吊銷駕照。

事後,劉男提告撤銷裁罰,辯稱當天沒喝酒,也沒看到前方有路檢點,單純開到累了,才停到路邊,戴上耳機小寐,熟睡未察覺員警呼叫。

員警密錄器顯示,劉男確從外線切到內線,未打方向燈還違停,但一審法官指出,劉的動線是要停車,看不出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懷疑酒駕,員警主觀臆測「不服膺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欠缺法理基礎,劉男自然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判撤銷罰單。

裁決所批評,此判決見解一開,酒駕者均可仿效規避酒測,法律形同具文;上訴指,劉男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停巷口恐造成用路人危險,已有客觀合理依據證明易生危害,攔查合法。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一審認定劉男無客觀易生危害行為可懷疑酒駕,事實認定看不出瑕疵。

二審援引大法官釋字699號中湯德宗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指駕駛人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情形,才可合理懷疑酒駕。

二審認為,劉男既然沒有上述行為,警方要求他酒測「即非合法」,劉男無受測義務,一審判決沒問題,維持原判。

律師郭德田解釋,一審認定事實,二審就法律適用與否進行裁判,本案例實務上雖很少見,但看不出違誤,算是保障人權的判決。

但郭德田認為,人權基礎上仍應保障執法者權力,舉例來說,劉男違停紅線,可請拖吊車來,看能否藉此請他下車,再聞看看有無酒味;或取締時全程蒐證,拍到有蛇行、急煞、變速等情形,可合理懷疑酒駕而請他酒測;若駕駛人裝死,拒絕接受稽查,警察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條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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