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校生通過警察特考任用有差別待遇 大法官:違憲
以往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者通過警察三等考試遭「差別待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成第760號解釋,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圖為主持記者會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同樣是通過警察人員三等考試,任用卻有差別待遇,大法官宣告違憲!
2011年以前,警官學校畢業生、或「一般生」同樣報考警察人員三等考試,因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未明訂訓練機關,致一般生一律被安排到警專受訓,無法列等警政三階(含)以上,只能當到職等最高的「巡佐」,警官畢業生卻無限制,迭生爭議,監委為此曾提案糾正,大法官會議今做成第760號解釋,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已造成「系統性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
大法官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今日起6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補救,例如安排聲請人到中央警察大學完成必要的訓練,並於訓練合格後,取得任用為警正四階所有職務的資格。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也指出,2011年後,因警察人員考試採取雙軌制度,已無以往差別待遇等情形。
此釋憲案有兩批聲請人,林慶昌等13人於2002至2004年間通過警察人員考試三等特考筆試,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擔任「警員」。他們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必須警察大學畢業或在警大受訓合格,才能當「巡官」,但他們申請到警大受訓4個月卻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亦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黃士峯等4人也是類似情況,被分發擔任「警員」,他們2011年經內政部安排到警大受訓4個月合格後,向內政部申請改分發為「巡官」卻遭拒,打行政訴訟也敗訴確定,故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定三等特考筆試通過後由那個機構訓練,以致實務上警政署在2011年之前,將非警大畢業的「一般生」一律安排到警專受訓,造成這些人無法取得「警正三階」(含)以上職務,遭到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不符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此外,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大法官共有15人,此案中,共提出包括部分協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13份意見書,相當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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