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一過世 兒馬上冒領遺產110萬
施男在父親死後冒領財產,引起共同繼承人不滿,彰化地院依違反偽造私文書罪判刑。(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施老先生育有5男1女,去年2月過世,長子施男在父親過世隔日,就以支出安葬費與照顧母親生活費名義,吩咐其子持先父存簿與金融卡分別到埔鹽農會與彰化銀行ATM提領1萬9千元與110萬餘元,可是事後查出安葬費僅10多萬,施家4名弟妹不滿在不知情下遺產遭盜用,對施男提告。彰化地院認為施男冒領遺產,違反偽造私文書、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判處3月與7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施男(69歲)於父親過世隔日,即將持有父母親在埔鹽農會的存簿與印章,指示兒子到埔鹽農會填載取款憑條,分別提領1萬9千與2萬5千元,翌日又將父親所擁有的的彰化銀行金融卡並告知密碼,指示兒子到ATM提款,提領38次,合計110萬800元,領取款項後全付交給施男。
不過施男四弟統計,喪葬費明細僅11萬餘元,加上三弟先前幫父母保互助會,金額9萬6千元,他們認為當日收取的白包費用加上互助會費用,應足以支付,並非施男所言需花費百萬。
施男坦承有叫兒子去領錢,是因為不知道喪葬費要花多少錢,所以先領出來,使用比較方便,而且剩下的也是給照顧母親的費用,這都是父親生前所交代。施男也表示,父親生前就授權使用存簿與金融卡,管理土地買賣費用,並無不法,母親都知情。二弟到庭也為兄袒護,哥哥是幫母親保管錢,怕被騙走。
對此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施老先生死後,所有帳戶存款即列為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假借名義提領,另外施老先生死後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被告也不得執行父親生前授權操作金融卡提領動作。
法官審酌,施男擅自冒用父親名義,偽造取款憑條提款,足生損害繼承人權益,又因一己私欲,罔顧其他遺產屬繼承人權利,擅自提款110萬餘元,已違反偽造私文書、違反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判處3月與7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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