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威剛董座簽名 碟王科技負責人重判2年6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碟王科技開發公司負責人張炳裕,與威剛科技公司董事長陳立白有借貸或投資糾紛,陳立白要求張男還款,張男向日月行館飯店總裁湯文萬借款7000萬元,湯文萬並依張男指示,把錢匯入陳立白帳戶後,1年後張男用未到期支票還款時,湯文萬認為支票必須有陳立白的背書,他才能接受,不料,張男未經陳的同意,就在2張支票偽簽陳立白背書,支票卻又跳票,案情爆發開來,台中地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張炳裕徒刑2年6月。
判決書指出,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炳裕(46歲),與威剛公司董事長陳立白有金錢糾紛,陳立白於2011年間,要求張炳裕還款,張炳裕遂於同年6月間,向南投縣日月行館飯店的總裁湯文萬借款7000萬元,張炳裕並指示湯文萬,把這筆錢分成5000萬:400萬與1600萬元,匯入陳立白的帳戶內。
判決書顯示,張炳裕與湯文萬約定償還時間1年,2012年6月間,湯文萬要求張炳裕還款,張炳裕想用尚未到期的支票清償借款,不過,湯文萬認為,他把錢匯入陳立白的帳戶內,支票必須有陳立白背書負連帶責任,他才願意接受,張炳裕為了取信湯文萬,未經陳立白同意,就在2張金額各3500萬元的支票上,偽造陳立白的署名,2張支票跳票後,湯文萬向陳立白行使追索權,無故背負債務責任的陳立白得知上情提出訴訟。
法院審理時,張炳裕坦承在支票背面簽署名字,但他否認偽造文書,他辯稱7000萬元是投資,不是借款,他簽的名字,是隨便寫的,沒有特定對象,因為沒有這個人,所以不需經過他人授權,陳立白與湯文萬都沒有受到損害。
陳立白在法院審理時,對於支票上的「陳立白」字跡,與他的簽名相似,顯得大為吃驚,「有人刻意偽造我簽名的筆跡」,不過,支票背書簽名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與陳立白本人簽名,部分筆跡與筆畫不同,顯示並非陳立白親手簽名。
台中地院認為,張炳裕偽造署名的動機,是想拖延自身債務的清償責任,對於偽造署名的「明確客觀事實」,仍心存僥倖掩飾責任卸責,也尚未賠償陳立白的損失,毫無悔意且犯後態度不佳,判處徒刑2年6月,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