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運鈔車躲22年 沒逃過追訴期被判13年
男子顏健雄24年前搶運鈔車,卻逃匿22年多才被逮,但仍在法律追訴期內,高等法院今判他13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53歲男子顏健雄,24年前犯下運鈔車搶案,案發後兩名共犯被逮,顏男逃逸22年半,去年開車見警方巡邏車,心虛急轉彎反被逮捕,高等法院認定顏觸犯加重強盜罪,追訴權時效20年,還要計算因通緝停止的5年時間,108年才過追訴期,仍難逃法網,今判顏13年徒刑;可上訴。
82年10月28日,顏健雄夥同友人陳宏池及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行員呂恆策共謀,由呂男提供運鈔車路線、選擇劫取地點等;隔日,顏、陳兩人分騎兩輛機車,頭戴安全帽,持開山刀在新北市土城中央路、公館路口搶運鈔車,奪走重量約20.9公斤的錢袋,裡面有現金1280萬元。
4天後,顏、陳兩人透過電話與呂男相約見面分贓,警方早已掌握,將陳男逮捕,顏男則趁隙逃逸;警方事後僅追回919萬元贓款及兩輛用贓款購買的汽車,剩下的218萬下落不明;陳、呂兩人被判刑13年。
顏男一躲22年,去年3月,他駕車經台一省道善化段,見警方巡邏車,心虛急轉彎反引起注意,警方帶回詢問;他拿出偽造的曹男駕照,警方發現曹男已在95年死亡,並請曹的父親、配偶指認,都否認他是曹男,檢警透過指紋、臉孔辨識及DNA皆無法查明其身分,懷疑他是偷渡犯。
顏不透露身分而被羈押,檢方以偽造文書起訴,台南地院法官告知將延押,顏才說自己是顏健雄,但不提運鈔車搶案;警方多方查訪顏男親屬,透過家屬進行DNA檢體採驗,經刑事局生物科身分鑑定,確認他就是顏健雄,將顏解送至新北地院歸案,法官原本認為追訴權時效只有10年,予以交保。
新北地院合議庭發現,加重強盜罪追訴權時效20年,還要計算因通緝停止的5年時間,顏的追訴權時效108年才超過,判他13年徒刑。顏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採一審見解,今仍判顏13年徒刑。顏未出庭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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