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誠實申報賄款 法官判葉世文該罰
葉世文不滿被監察院罰鍰,坐牢也要抗罰。(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入3起建築弊案,監察院查出他借用別人戶頭收取弊案賄款,卻未誠實申報,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90萬元;在監服刑的葉世文不服,主張已因貪污罪被判刑,不應被重複處罰,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5)日宣判,葉世文敗訴,該繳罰鍰。
葉世文主張,前已經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併科罰金3317萬5000元,判決事實與本案相同,不應重複處罰。
葉解釋,為了規避刑責才沒說明財產來源,導致無法誠實申報財產,因此處罰應擇一,取刑度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而非同步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重複開罰。
監院表示,依照法務部103年3月31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函釋意旨,貪污治罪條例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立法目的、保護法益、行為義務上並不相同,因此並無葉主張的「刑事優先」可言,仍得逕予裁罰。
葉世文被控涉入林口A7合宜宅、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等弊案,其中林口A7案,最高法院4月21日依貪污罪判刑7年定讞;八德、新竹弊案與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院則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目前仍在審理中。葉世文已入監服刑,今日無法到庭聽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