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案審理期間法院沒境管 定讞前繆竹怡已離境
北檢今表示,該確保執行的被告都有確保,也有指派檢察事務官通知,但如果被告是在檢方被通知啟動防逃機制之前,就已先行離境,那檢方也無能為力。(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錢利忠、謝君臨/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最高法院8月底審結,包括太電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道存、副董事長繆竹怡等人,分別被判刑3年至14年6月不等;然而,法院審理期間,竟未對繆竹怡限制出境,以致繆竹怡在本案判決確定之前,已買機票「合法」搭機離境。
北檢今表示,該確保執行的被告都有確保,也有指派檢察事務官通知,但如果被告是在檢方被通知啟動防逃機制之前,就已先行離境,那檢方也無能為力。
太電案纏訟13年,合議庭支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胡洪九一手策劃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占入己、債留太電;孫道存、繆竹怡等人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胡洪九被判刑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判刑3年;繆竹怡判4年4月。
除胡洪九、孫道存、繆竹怡之外,接任孫道存太電董事長職務的仝清筠,依侵占等罪判刑1年6月,另涉偽造文書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仝的秘書黃靜琳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皆獲定讞。
負責執行的北檢在本案判決定讞後,接獲最高檢察署通知,立即啟動防逃機制,並指派檢察事務官聯繫相關被告,同時監控胡、孫等人,但唯有繆竹怡的行蹤不明。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2012年判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1.84億元(約新台幣7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3億200多萬美元(約新台幣91億元),若加上法官認定從2005年起加計年息以5%計算,利息累積至今超過港幣1億元、美金1.6億元,估計孫、胡兩人須賠償新台幣150億元以上,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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