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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太電掏空案 共犯馬金福逾追訴期不起訴

香港共犯馬金福涉案部分已逾追訴期,北檢今將他處分不起訴。圖為當時胡洪九交保後結束羈押步出台北看守所。(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香港共犯馬金福涉案部分已逾追訴期,北檢今將他處分不起訴。圖為當時胡洪九交保後結束羈押步出台北看守所。(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6/10/11 17:0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高等法院今年3月底審結,判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14年半、併科罰金10億元,前董事長孫道存判3年,可上訴;至於涉嫌協助胡洪九掏空資產、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的香港泰鼎公司董事馬金福,則因已逾10年追訴期,台北地檢署今將馬不起訴。

全案於民國93年偵結,檢方依背信等罪嫌,起訴太電前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仝清筠、仝玉潔、孫道存、前總經理室秘書黃靜琳、太電轉投資的太平洋光電公司前總經理繆竹怡6人;該案當年轟動台灣,導致太電陷入財務危機,留下34萬名股東求償無門。

當時北檢代理檢察長林邦樑指出:「檢方查出胡洪九等6人涉嫌共同掏空太電資產近200億元,此案手法的複雜及套取的金額,均創下歷年經濟犯罪紀錄,堪稱世紀掏空案。」

起訴指出,82年至97年間,胡洪九在海外設立146家幽靈公司,以太電作為擔保人,透過空頭公司向銀行大舉借款,再將債務拋給太電;胡還利用太電轉投資的「太豐行」掏空太電資產、另以太電資產私自購買香港海怡廣場等方式,共掏空太電171億餘元。

此外,太電另被掏空的24億餘元,分別是繼任的太電前董事長仝清筠仿效胡的手法掏空7億6000餘萬元;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利用假交易等方式,掏空15億5000餘萬元。

至於香港共犯馬金福,則被控協助胡洪九出售一筆屬於太電持有的酒店股份,獲得6150萬美元(逾新台幣18億元),再轉到胡洪九掌控的公司;案發後,檢察官雖曾派員前往香港找馬金福到台灣作證,但是被他拒絕,因馬涉案部分已逾追訴期,北檢今將他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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