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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姦還情堪憫恕獲緩刑?最高院支持高院打臉地院

2017/08/16 13:04

戴姓男子不甘心女友小淑(化名)提分手,尾隨她返家,拿水果刀威逼性侵、拍裸照,新竹地院認為戴男性侵時未施暴力、事後刪除裸照,竟以「情堪憫恕」輕判,甚至緩刑,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戴男惡性重大,不應緩刑、改判3年2月徒刑確定。(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戴姓男子不甘心女友小淑(化名)提分手,尾隨她返家,拿水果刀威逼性侵、拍裸照,新竹地院認為戴男性侵時未施暴力、事後刪除裸照,竟以「情堪憫恕」輕判,甚至緩刑,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戴男惡性重大,不應緩刑、改判3年2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戴男與小淑交往多年,小淑後來要求分手,戴男不死心持續糾纏,前年耶誕節下午,尾隨小淑返回新竹租處,兩人發生口角,戴男拿出水果刀抵住小淑脖子,約2、3秒後放下刀子,兩人再交談約15至20分鐘後,強迫小淑嘿咻,還用手機拍下她的裸照。

判決表示,戴男以裸照恐嚇小淑不准聲張,小淑之後找妹妹一起購買事後避孕丸,妹妹追問才知姊姊被性侵,代姊報警。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戴男雖持刀,但一下子就放下,性侵時未施以暴力手段,未造成小淑身體受傷,所拍裸照事後刪除,認定不算惡性重大,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規定,減刑為2年,再宣告緩刑5年;戴男另涉恐嚇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此部分罪刑因戴男未上訴獲確定。

性侵罪上訴後,高院痛批戴男遇感情糾紛,不理性思考解決,竟對被害人發洩性慾性侵,造成小淑身心受創,雖然取得小淑原諒,仍不符合「情堪憫恕」減刑條款,改判戴男3年2月徒刑,因判刑超過2年,不能宣告緩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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