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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得事件翻版﹗警盤查不合法 危駕罰單撤銷

2017/07/09 00:00

警方攔檢或臨檢標準經常引起討論,最近一起案例中毒蟲毒駕及持有安毒,被開罰6萬、吊扣駕照,結果刑事被判有罪確定,裁罰部分卻被撤銷,原因是警方盤查不合法,案例相當罕見。(資料照,記者蔡清華翻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事件翻版!高市警方查獲利姓騎士毒駕及持有安毒,開罰6萬、吊扣駕照,並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二案由不同法官審理,結果刑事被判有罪確定,裁罰部分卻被撤銷,原因是警方盤查不合法,案例相當罕見。

前年9月2日傍晚,利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永芳路,被巡邏錢姓員警盤查,主動交出一包安非他命,並經採尿送驗確有毒品反應,林園分局依毒品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另因毒駕開罰6萬元、吊扣駕照1年。

利嫌涉及刑案,被高雄地院判處徒刑4月、拘役30天確定,但行政裁罰部分,他以沒有吸毒,至多僅是「持有」,否認毒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

林園分局則指稱,錢員認出利男是毒品列管人口,當天他騎機車外出形跡可疑,始跟隨、攔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鑑定,確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刑事也被法院判決有罪,過程完全合法。

錢姓員警出庭則說,當時他巡視常有毒品交易的場所,看到利男在這個地點出入,並騎車出現進入某一棟房子,短時間又騎車出來,想說尾隨看看,一直到內厝路跟鳳林三路口,見利男停下來去買便當時,認出是轄區的毒品人口,加上之前從巷子出來時左右張望,明顯露出犯罪嫌疑,才尾隨並攔查,並無不當。

承辦法官指出,臨檢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經查,利男僅在警方所謂「常為毒品交易場所」的路上騎車,警方卻無任何合理的懷疑,不能因他為列管毒品人口,又出現在上開場所即構成攔查要件,因而認定舉發程序有瑕疵,撤銷罰單。

法界人士表示,利男涉及刑事和行政裁罰,並由二位不同法官審理,若依照裁罰案法官的見解,既然取締程序不合法,刑案部分就有可能判無罪,這種案例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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