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案 大法官黃虹霞:部分反對
婚姻平權大平台「2017點亮台灣亞洲燈塔」活動,上百名參與活動的群眾,在立法院外等待司法院釋憲結果,宣布後,現場歡呼,有人激動落淚。(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今針對台北市政府、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婚姻章違憲,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大法官會議15人當中,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黃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虹霞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她同意「相同性別的二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相互扶持,應以法律對此種結合,給予適當保護」。
但她不同意本件釋憲案中對於「婚姻自由」的論述,只提到「永久結合關係」,卻未重新定義「婚姻」的定義,以往釋憲案例如釋字242號、362號,是針對一夫一妻、異性婚姻脈絡下所做的解釋,豈可直接套用到同性二人間的關係,而從同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直接推論至「婚姻自由」?她認為此推論的邏輯謬誤且理由不備。
黃虹霞認為,大法官是釋憲者,不是制憲者,沒有立法權,我國憲法並未直接提及「婚姻」二字,本件釋憲案也未重新定義「婚姻」,因此我國究竟有沒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即有疑義,何況是同性婚姻。
至於醫學界的聲明指出,科學研究稱性傾向難以被改變,成為本案釋憲的主要科學依據,但黃虹霞認為,這份聲明客觀上難以折服,且性傾向能否改變,也與婚姻定義應否改變,沒有直接關聯。
黃虹霞也不同意「同性的永久結合權與異性婚姻沒有差別,不能以是否能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作為二者為差別待遇的依據」,釋字544號已揭示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二者間確實存在「有無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大不同,目的既有差異,豈可無差別的等同視之。
黃虹霞強調,「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完整意涵,「男女有別,很八股嗎?」許多心理學、腦神經科學研究也證實男女確實不同,一般而言子女需要父與母,父兼母職、母兼父職固然值得敬佩,但並非常態,不能從少數個案即推導出「二父或二母」與「父母雙全」間全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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