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環境當成被害人 林達:應設「環境犯罪專章」
2017/03/09 20:57
司法改革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環境犯罪低風險、高報酬,不少不肖業者趨之若鶩,司法改革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應仿效德國,把「環境當成被害人」,在刑法內增列「環境犯罪專章」,才能有效遏制業者的犯罪動機,避免鑽法律漏洞。
林達9日受訪表示,司改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的委員們非常重視環境犯罪議題,但檢閱刑法,僅190-1條有相關罰則,且犯罪者須為「致生公共危險」的具體危險犯,才可能觸法。
林達指出,德國等其他國家早已把環境視為「被害人」,在刑法內增設「環境犯罪專章」,亦即不法業者傷害了環境,視同傷害自然人,須課以刑責並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但我國的相關法律並無此概念。
林達說,聯合國推行的第三波人權,即為環境安全上的人權,我國已簽屬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毫無疑問地,一定要對環境作出積極保護的宣誓,並落實這項人權,設立「環境犯罪專章」是種明確的手段,也是司法改革施行的方向。
偷排廢水、濫倒廢棄物等案件層出不窮,業者就是看準了行政部門查緝困難,不小心被抓到了,行政部門還得證明環境受損與業者行為間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但舉證難如登天。
林達認為,與其全靠查緝人員的努力,不如策動環境犯罪集團內的份子窩裡反,即所謂的「吹哨者條款」,給予檢舉者獎金與保護,一方面提高誘因,另一方面嚇阻首腦,讓他在犯罪時感到四面楚歌。
至於獎金來源,林達建議行政院可成立「環境保護基金」,統一管理環境犯罪者繳納的罰金、沒收或追徵相關的犯罪收入,這筆錢除可用以支出吹哨者獎金,亦可用在所費不貲的環境鑑定調查,或回復環境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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