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6月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要坐牢 法官以這理由撤銷原處分
郭男被判刑6月,屏檢不准易科罰金,屏東地院認為處分有瑕疵,應撤銷。(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姓男子犯恐嚇取財罪被判刑6個月確定,檢察官認為郭男是累犯,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郭男不服,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屏東地院認為檢察官未給郭男陳述機會,不符法律程序,應撤銷原處分,另為妥適處分,可抗告。
郭男去年10月判刑確定後送執行,檢察官在執行科書記官所擬簽中,勾選「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並說明「(受刑人)大批暴力犯罪,近年仍不斷,危害社會治安,影響人心應入監」,並經屏檢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同意。
郭男收到檢方傳票後,發現檢察官直接在傳票上記載「累犯,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令他感到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要求撤銷檢方不得易科罰金的處分。
屏東地院認為,檢察官若認為准予郭男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自得令其入監服刑,但在作成處分前,按照法定程序,應給予郭男陳述意見、辯明機會,檢察官直接在傳票上不准郭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服刑的指揮命令程序有明顯瑕疵,應予撤銷,另為適法、妥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