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反「婚姻忠誠條約」 法院判他要賠妻116萬
2016/03/28 17:16
王男和妻子簽訂協議書後不到3個月,被妻子發現他和其他女子的親密合照。圖為情境照,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王姓男子被妻子發現和女子過從甚密,雙方簽下嚴格的「婚姻忠誠條約」,約定王男不能背叛妻子,如有和異性不當肢體接觸、親吻等行為,或拍到上賓館,必須支付妻子200萬元。王妻發現丈夫與阮姓女子的親密照,對丈夫求償,高等法院今判王男須賠妻子違約金等共116萬元。阮女先前被判賠王妻20萬元。
判決指出,經營汽車保養廠的王男和妻子在98年間結婚,兩人育有2名子女,王妻發現,丈夫有和婚外異性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故在100年10月和丈夫簽訂所謂婚姻忠誠契約,共計四大點,內容約定王男:一、做任何事不能欺騙,必須要坦白。二、不能背叛妻子,如有和異性不當的肢體接觸、牽手、擁抱、親吻,拍到和女生到賓館,去嫖妓也算,到家裡也算。三、賺的薪水都要給妻子保管。四、前面3點沒做到,必須支付妻子200萬元,離婚後女兒的撫養權需歸妻子。
103年4月,王男再與妻子簽訂協議書,約定王男每月一日須給妻子5萬元零用金,另須支付妻子的車貸,如徹夜未歸,每次須賠償妻子5000元。
但簽訂協議書後不到3個月,王妻發現丈夫與阮女親密合照,阮女依偎王男胸前、兩人臉頰緊靠,狀甚親密,王妻另掌握疑似丈夫與一名女子開車進摩鐵的照片,但影像模糊,王妻共求償280萬元。高等法院認定王妻求金額過高,僅判王男違反婚姻忠誠契約部份需賠償妻子80萬元,另判王男須支付積欠妻子的零用金、車貸36萬元,共116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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