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重罪改判無罪 貪污法官二審被判10年半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左二)。(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透過女友陳燕華等人向曾姓毒販的太太收賄,曾妻表示,願意「用100萬換10年有期徒刑」,林德盛竟膽大妄為,將一審判20年重罪,改判為無罪,一審重判林德盛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併科罰金120萬元,高等法院今依職務行為收賄罪判10年、洩密罪判1年,合併判林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80萬元,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應沒收;還可上訴。
共犯方面,陳燕華犯收賄部份判4年,得上訴三審,另犯詐欺取財未遂等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前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小隊長王文俊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職務行為收賄等罪判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犯罪所得26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未扣案的犯罪所得6萬元應繳沒收,另名刑事小隊長、王文俊同事蘇孝振涉利用職務取財物罪,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支付公庫20萬元,扣案的犯罪所得6萬元應返還被害人。
值得一提的是,花蓮地院判林德盛12年半重罪後,林不服判決,原本已上訴花蓮高分院,但因林德盛任職高蓮高分院法官長達11年多,熟識法官不少,林後來以「熟識庭長、法官,且多有情誼」為由,主動聲請移轉管轄法院審理,最高法院認定維護司法公正,確有移轉管轄必要,裁定移轉由高等法院審理。
本案發生在95年初,檢警調查,毒販曾健翔(目前已死亡)因販售一、二級毒品,花蓮地院判他20年,曾男不服提起上訴,95年1月9日移審由花蓮高分院審理,分案由林德盛擔任受命法官,曾妻透過警員王文俊找上林德盛的女友陳燕華牽線,王文俊向曾妻提議「用100萬換10年有期徒刑,值不值得」等話,暗示可以行賄法官。
幾天後,曾妻約林德盛及王、陳在卡拉OK聚會,林同意「幫忙」,曾妻多次送高價洋酒、名牌皮包、化妝品給陳女拉攏關係。
96年5月林德盛父喪,曾妻再帶10萬「奠儀」的重禮給林,同年12月底,合議庭法官還沒宣判前,林就把評議結果透露給曾妻,同年12月25日判決後,因販毒案改判無罪,符合曾男預期,曾家遂交付6萬元賄款給王文俊作為答謝。
高等法院今痛批,林德盛身為二審法官,卻圖私利,利用職務上行為收取10萬元賄賂而判被告無罪,並洩漏給王文俊,告知家屬法院評議結果,嚴重敗壞官箴,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因此判他10年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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