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賺價差A空桶 送水員判刑易罰40萬
2015/07/23 14:5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某家水資源生技公司的送水員張武濱,長期負責配送桶裝水、收回空桶,被控利用定期主動幫客戶補水、收款的機會,製作不實收據表單回報公司,欺瞞實際補水量,短報回收桶數,私賺1萬5600多元,台北地院依5次業務侵占罪,判他10月徒刑,外加拘役100天,可易科罰金40萬元,可上訴,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張男在華生公司工作長達9年,他被控遊說客戶「可以不透過公司叫水,直接跟我叫水就好」,瞞著公司做起自己的補水生意,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張男離職後,一家便當店打去公司叫水,公司才從銷貨單發覺先前張男處理的部分交易異常,擴大追查,發現張男回報公司的情況不實,例如客戶未進貨、叫貨頻率變少、或誤載收款金額。
公司發現,北市東區一家長期合作的下游餐廳,被張男侵占66個空桶、短收1萬3800元,另有便當店、水果行、小吃店、輪胎行等4店也各有3至10桶水及空桶被張男「A」去,致公司損失1萬5600餘元和95個空桶。
張男矢口否認侵占公司貨、款,宣稱有些是真的沒送水過去,有些明細表沒有他簽名,反指單據疑遭公司竄改栽贓他。
法官傳下游店家作證,證明水都是張男送去,單據也是店家當著他的面簽名,認定銷貨單都是張男親自製作,他卻未將實際銷貨量與金額,登錄於繳回公司的配送明細表上,認定張男辯詞不足採信,判他有罪。
但法官認為,業務侵占罪最低本刑為6月,考量他侵占的不法所得微薄,價值不高,情況輕微、法條嚴重,若以此重判,顯有可憫之處,因此5罪都輕判4月徒刑,合併判10月徒刑,偽造文書罪另判拘役100天,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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