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 = 性侵心虛?檢認「嘿咻女方吃虧」不起訴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20多歲的OL小姍去年和同事到新北市板橋的KTV唱歌,到了凌晨12點喝得爛醉,已有未婚妻的蔡姓男同事主動說要當「護花使者」,送小姍回淡水的宿舍,隔天小姍起床卻驚覺內褲不見,且收到蔡男簡訊稱「我會彌補妳」,怒告乘機性交,但士林地檢署認為,依台灣社會價值觀,男女發生性關係,一般認定受傷者為女性,加上同事道德勸說,蔡男才傳簡訊道歉,並非心虛,作出不起訴處分。
小姍指稱,當晚一行人先去餐廳吃飯,後來再續攤唱歌,幾杯黃湯下肚後,她就意識模糊,在蔡男陪同下搭上計程車,因行車晃動,她不勝酒力,吐了出來,接著不省人事,連怎麼進家門都沒有印象,卻隱約記得有被蔡男「射在身上」,還拿衛生紙幫她擦身體,並要她換衣服。
小姍提供蔡男寄發的簡訊給檢警,裡頭提及「如果我真的做錯了,我會彌補妳」「求求妳給我機會讓我彌補,這份工作對我們全家都很重要」,小姍另指出事後公司主管曾代蔡男提議,要求以30萬和解。
蔡男不否認有和小姍發生性關係,卻解釋,當晚是小姍自己跟計程車司機報路,抵達後又拿出門禁卡,走進社區大門,後來兩人你情我願嘿咻,隔天因自己要趕到新北市三峽上班,凌晨5點多就出門,後來想到自己有論及婚嫁的女友,和小姍不可能進一步發展,覺得歉疚,才發簡訊向小姍道歉。
同事則出庭證稱,因小姍目前沒有男友,得知此事後,有勸蔡男,不管對錯如何,發生這種事對女孩子是很大的傷害,應主動道歉。
檢方認為,依照台灣社會的價值觀,本案兩人發生關係,小姍為受傷者,且此事公司已不少人知道,蔡男擔心影響工作,希望取得小姍原諒,為人之常情,難認定是因心虛才傳簡訊,而公司主管及同事也否認有聽過要以30萬和解的事情,此外,調閱宿舍大廳的監視器影像,當晚小姍行走時,不需人攙扶,看起來非意識不清,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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